幸福关系之健身中心_第9章家庭中成员中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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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9章家庭中成员中 (第2/3页)

生活却非常有利于他们在成长过程的⾝心健康。

    在这种况下,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方面的重要,并找出一种无害的,正常的方式来疏导他们的望,⾜他们的需求,保证他们健康的成长。首先,这种方式必须是健康的,正常的(异间)行为。

    其次,这种行为是不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。第三,这种行为应该是在成人指导和控制下的,那么,如何去寻求一个更加合理,无害的方式来解决孩子们的‮理生‬需求呢?这样看来,青少年既然不能从外界获得⾜,那我们只能从家庭内部来寻求解决办法了。

    家庭是社会‮立独‬的个单元,家庭内部对社会来说是隐私的,封闭的,家庭对社会外界的影响是非常微小的,家庭本⾝又是和睦的,具有亲和力的,所以很多复杂的事在家庭里都可以很好的解决。

    在原始社会,人类的行为是建立在寻求‮感快‬的基础上的,‮殖生‬只是‮感快‬后没有意识和计划的结果,当然,在那个时期人类是没有忌的,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,人类认识到近亲‮殖生‬的危害,才逐渐形成了忌。

    从现代家庭来看,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在于活动本⾝(它是隐秘的,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)而在于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的⾝心所造成的影响,而现在,我们进行避是很容易的。

    排除了这一个因素,就要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其它伤害的因素,如果是家庭成员的⽗女及兄弟之间的行为,因为婚前丧失女贞的事实,必定会对女孩子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。

    但对于⾝的⺟亲来说,⺟子行为(这里指基于⺟子间相互护的,有节制的,可以控制的)与家庭其他成员间发生关系相比,除了社会伦理及个人观念不允许外,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会对当事者的⾝心健康带来危害。

    于是作者接着阐明⺟亲的作用:因为男子最旺盛的时期在16至18岁左右,而女子最旺盛的时期在30至45岁,男女之间对的需求在年龄上有‮大巨‬的差异,也就是说,只有少年和女在‮理生‬要求程度上是对等的。

    为了适应这一客观要求,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⺟子之间进行互补呢?基于⺟子亲的这种互补,实际上更能取得良好的效果,那么,于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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